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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评审

    Trademark review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异议
商标撤三
商标无效宣告

1.应用场景
申请商标被驳回或部分驳回时,在规定期限内可进行复审申请。

2.哪些情况下需要申请驳回复审?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案情,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
(5)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应用场景
申请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对此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申请人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可进行异议答辩。

2.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商标异议?
(1)他人申请的商标侵犯了你的在先权益,可能会损害到你的相关利益,因此可以对他人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自己经营的品牌被他人抢注,或自己已注册但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或关联商品上,有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自身的品牌信誉。
(3)自己已注册但被他人进行混淆,从“粤利粤”到“周佳牌”、“旺子”、“蓝月壳”等等山寨名牌的例子层出不穷,或者在原有商标的汉字前面或后面加字等等,这都会对原权利人的品牌产生影响。  
因此,遇到以上情况,要及时进行商标异议。
(4)对于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异议答辩。。

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撤三”成为商标申请人清除在先商标障碍从而获准商标注册的最有效手段。实践中,清除在先障碍商标的“撤三”可以在以下三个节点提出:

1、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或之时:商标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商标之前的检索中,若发现在先相同/近似商标且在先商标满足撤销商标的条件,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或同时,提出撤三申请,以提前清除障碍。

2、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之后:商标注册申请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阻挡导致驳回且在先商标满足被撤销的条件,商标申请人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同时,可以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以清除障碍。

3、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之后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之时: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后,若被他人以拥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为由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且他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满足被撤销的条件,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在进行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答辩的同时,可以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1.应用场景
注册商标已满三年,任何个人或单位可对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2.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商标撤三申请?
(1)注册商标已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词;
(2)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3)商标权利人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保留好使用证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须提供注册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资料进行撤三答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应用场景:(一般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可对其注册商标提无效宣告申请。
2.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无其他含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注册一般商标。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
4.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5.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7.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8.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9.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10.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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