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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智享·动态】《四川律师》刊登田勇律师、何娴律师执笔的《浅析合同标的物不具有独创性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产生何种影响》
2021-05-13 10:18:05
图片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与最新实施的《著作权法》明确了独创性系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之一。基于此,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合同标的物不具有独创性中的“创”,即“创造性”,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产生何种影响? 
 
2020年第6期《四川律师》期刊刊登了本团队田勇律师、何娴律师所著文章。作者在引入所办理的典型案例基础上,进一步探析所抽象的上述法律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对“合同标的物不具有创造性,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述,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与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前提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篇文章充分体现了二位律师过硬的专业素养和不断反思,始终进步的法学理念。它的刊登也体现了行业内对团队及律师的认可。

原文链接:【知法智享·研究】浅析合同标的物不具有独创性,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产生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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